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全黎明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分公司的名称需要预先核准吗?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5-02-12 12:00)    点击:213

分公司的名称需要预先核准吗?

  企业设立的分公司的名称不需要预先核准。根据法律规定,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,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,缀以“分公司”、“分厂”、“分店”等字词,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,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,可以从略。

  相关法律可参考: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。设立分公司,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,领取营业执照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,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。

 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,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,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
  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》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,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

  (一)在企业名称中使用“总”字的,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;

  (二)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,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,缀以“分公司”、“分厂”、“分店”等字词,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,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,可以从略;

  (三)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,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,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;

  (四)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,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全黎明律师提供“公司法务  工程建筑  房产纠纷  合同纠纷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全黎明律师,全黎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全黎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808495133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全黎明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长沙律师 | 长沙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全黎明律师主页,您是第22592位访客